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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小課堂——商標是否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判定依據(jù)探析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10/14 10:20:18 瀏覽量: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該類撤銷案件中,依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guī)定,“成為通用名稱”的適用要件如下: (1)注冊商標在其獲準注冊之時尚未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2)注冊商標在市場實際使用過程中,喪失了其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在被提出撤銷申請時已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由適用要件可以看出,“成為通用名稱”強調了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時間點,即該類撤銷案件要求證明在撤銷申請?zhí)岢鰰r已經(jīng)成為通用名稱。二是商標功能的喪失,即要求證明相關商標標志失去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在實務中,爭議的焦點主要圍繞在如何界定商標已經(jīng)喪失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也即相關商標的功能是區(qū)分不同商品還是區(qū)分不同商品來源。 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下編第四章中同樣指出,認定是否屬于本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有兩個途徑,一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二是看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是否已約定俗稱或已普遍使用。 也就是說,在判定商標是否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時,無論是行政階段還是訴訟階段,其判定標準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定的通用名稱,其明顯具有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在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與公眾的一般認知不一致的情況。二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源自于相關公眾的認知,是經(jīng)過長期社會實踐而確定或形成的,明顯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判定是否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具有客觀性 無論是法定通用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均是客觀實際的反映,這些通用名稱在某行業(yè)或特定范圍內(nèi)被共用,根本性地反映出一類商品具有區(qū)別于另一類商品的特點。 在實踐中,對于成為通用名稱的判定,也遵循客觀性的原則。并不以商標權利人在使用中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同行業(yè)者的競爭性使用行為等為依據(jù)。如在第14402363號“千頁”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注冊商標退化為商品通用名稱首先是一個法律事實認定。商標法之所以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稱后應當予以撤銷,根本原因是此時注冊商標已無法再發(fā)揮商標應當具備的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消費者認牌購物的基本需求無法得到保障,其他經(jīng)營者自由使用公共標志的正當權利可能受到阻礙,而非出于對商標權利人未能有效維護注冊商標的懲罰。因此,它更關注的是通用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化形成的原因以及商標權利人在阻止通用化的過程中的努力。商標權利人的行為會影響通用化的進程和結果,但通用化的結果一旦形成,當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該注冊商標指代了一類商品,則該注冊商標理應被撤銷。 實踐中判定商標是否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具體標準 (1)是否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收錄 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稱,是指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確定的商品通用名稱。其中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等。行業(yè)標準是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在全國某個行業(yè)范圍內(nèi)統(tǒng)一的標準,行業(yè)標準需要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由于法定通用名稱具有客觀性,因而在實踐中,往往會對是否有相關證據(jù)優(yōu)先進行審查。而媒體報道、商品銷售信息等材料,則僅僅作為參考文件,在判定是否構成法定通用名稱時不能作為決定性證據(jù)。 例如在第1126012號“天絲”商標撤銷復審案件,申請人提交了報紙、期刊、論文等有關天絲的記載等,在第16717963號“數(shù)字人”商標撤銷復審案件中,申請人提交了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詞語辭典與《2020年虛擬數(shù)字人發(fā)展白皮書》的解釋等,這些均非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文件,而是網(wǎng)絡查詢結果或個人觀點的著述。因而被商標局判定不能證明相關商標被我國相關法律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作為相關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 (2)是否不限一地域而被公眾廣泛認知為通用名稱 對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判定,一般以全國范圍內(nèi)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其要求具有高度的廣泛性。例如,在上述第14402363號“千頁”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中,申請人清美公司提交了消費者認知度調查情況的證據(jù),選擇了上海、北京、蘇州、嘉興、西安不同地域的五個城市,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采用街頭問卷的方式進行,通過對一定數(shù)量樣本的采集得出調查結果,約87%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千頁豆腐”不是商標或豆制品品牌,61%的被調查者認為提供“千頁豆腐”這道菜的飯店、餐館有很多家。通過在全國范圍內(nèi)的不同地域的隨機人群進行認知調查,來證明某名稱已經(jīng)被廣泛認知為通用名稱。同時,該申請人還通過對同業(yè)經(jīng)營者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來證明“千頁”未以商標的形式指向某一主體,而是以名稱的形式指向具體商品。 (3)關注商標整體的顯著性和具體商品 通用名稱的認定具有明顯的限定性!吨改稀分幸(guī)定,如果標志的設計不是“僅有本商標的通用名稱”,而是與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要素結合在一起,則不能直接認定該標志缺乏顯著性。判定商標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應當從商標標志的整體上進行審查。且應當認定通用名稱指向的具體商品,對該商品類似的商品不予考慮。 也就是說,當成為通用名稱的主張僅針對商標標志中的部分文字或圖形時,審查需要考慮商標整體是否具有顯著識別性,而不以被主張的要素為唯一依據(jù)。并且,對象商品應限定在通用名稱指向的具體商品,不應擴大到所有指定商品上。例如,上文中所述“千葉”商標僅在“豆腐;豆腐制品”上予以撤銷公告,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冊被予以維持。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donnagaines-consulting.com/content/?768.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