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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了還去“維權”?法院不予支持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2/2/11 11:08:38 瀏覽量: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國際貿易分工與經貿合作日益復雜,與出口環(huán)節(jié)有關的商標侵權糾紛復雜多樣,對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產生的商標侵權問題的認識和糾紛的解決也在不斷變化和深化。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審結的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再度引發(fā)業(yè)界對涉外定牌加工相關商標侵權問題的關注。法院在該案再審裁定中指出,不能將涉外定牌加工貿易方式簡單地固化為商標侵權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認為此種貿易方式下的商標使用均構成商標侵權,并在認定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系合法授權范圍內的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權利人行使涉案商標權的方式具有不正當性的基礎上,最終裁定涉案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焦點關注:定牌加工引發(fā)商標侵權糾紛 在浙江高院審結的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分別為深圳市時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威科公司)與浙江勞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勞士頓公司)。兩家企業(yè)為何會出現(xiàn)侵權糾紛?記者通過查閱浙江高院公開的民事裁定書了解到,二者系因德國一家名為stahlwerk的企業(yè)(下稱德國stahlwerk公司)而產生關聯(lián)。 根據(jù)法院再審裁定書載明,德國stahlwerk公司個人責任股東及企業(yè)管理負責人巴拉班于2009年4月在德國申請注冊了“STAHLWERK”商標,核定使用在電焊機等商品、電焊機領域的零售與批發(fā)服務上。巴拉班以德國stahlwerk公司所有人及“STAHLWERK”商標注冊人的身份出具授權書,確認德國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10月授權勞士頓公司在電焊機產品及產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標。勞士頓公司接受德國stahlwerk公司委托定牌生產相關產品向德國出口并在德國境內銷售。 作為該案另一方當事人,時代威科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于2008年至2011年與德國stahlwerk公司曾有過貿易代理業(yè)務合作,接受德國stahlwerk公司委托在國內進行“STAHLWERK”牌電焊機的外觀設計與產品加工。2011年10月,時代威科公司在我國提交了第10121635號“STAHLWERK”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12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電焊設備等第9類商品上。 2019年10月,勞士頓公司申報出口至德國的4000余臺“STAHLWERK”牌電焊機被海關查扣。同年11月,海關通知時代威科公司不能認定上述貨物是否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時代威科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勞士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被海關扣押的電焊機,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50萬元。 勞士頓公司主張,涉案商標系時代威科公司惡意搶注,不應保護。同時,勞士頓公司使用涉案標識系經德國stahlwerk公司授權,屬于涉外定牌加工,涉案產品不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其沒有攀附時代威科公司涉案商標聲譽的故意,而且涉案產品實際所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涉案商標不相同亦不近似,所附加的產品信息足以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來源,不構成商標侵權;涉案商標沒有實際使用,即使侵權成立,勞士頓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經審理,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與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勞士頓公司對境外委托貼牌的商標本身已盡到合理的審查或注意義務,時代威科公司搶注德國stahlwerk公司的商標后,據(jù)此主張經德國stahlwerk公司授權為其定牌加工產品的勞士頓公司侵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勞士頓公司在涉案產品上使用“STAHLWERK?”與圖形的組合標識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時代威科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綜上,法院認定勞士頓公司的被訴行為未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兩級法院相繼駁回了時代威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時代威科公司不服上述法院作出的判決,繼而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勞士頓公司的被訴行為系合法授權范圍內的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時代威科公司在該案中行使商標權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勞士頓公司的被訴行為不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據(jù)此駁回了時代威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要點探析:侵權判定與誠信原則的適用 “涉外定牌加工業(yè)務涉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貿易分工與合作,對于其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分析與判斷,應當充分平衡國內商標權利人、國內加工企業(yè)與境外商標權利人或商標使用權人的利益,既要維護法律制度的統(tǒng)一性,嚴格依法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簡單地固化為不侵犯或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除外情形,應防止不適當擴大保護而對正常貿易和競爭秩序造成妨礙!鄙綎|康橋(北京)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部長秦鵬表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如果我國國內加工企業(yè)不以銷售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定牌加工生產的產品全部出口不在國內銷售,而且國內加工企業(yè)對境外委托貼牌的商標本身已盡到合理的審查或注意義務,一般國內加工企業(yè)的定牌加工行為會被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該案中認定勞士頓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侵權的要件之一,系時代威科公司行使商標權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民事訴訟活動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屬于權利濫用,相關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鼻伫i表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同樣應體現(xiàn)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引導作用,任何有違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不正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秦鵬表示,如果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涉嫌在境外惡意搶注在我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并委托國內加工企業(yè)定牌加工生產的,應當認定境外委托人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國內加工企業(yè)作為同業(yè)經營者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合理的避讓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理,對于國內商標權利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涉嫌惡意搶注境外權利人的商標,而且有證據(jù)表明國內加工企業(yè)已經對境外委托盡到必要審查或合理注意義務,而且所有定牌加工產品均出口的,國內商標權利人亦不能阻卻國內加工企業(yè)從事涉外定牌加工業(yè)務。(國家知識產權報記者 王國浩)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donnagaines-consulting.com/content/?548.html 上一條:商標來獻力 非遺“鬧”起來 下一條:商標來獻力 非遺“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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