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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寧商標小課堂—想了解證明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標準?看看“藍牙”商標案

        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9/27 10:31:26   瀏覽量: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但是對于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問題,現有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均未予以明確。本文從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下稱布魯特斯公司)“藍牙”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下稱“藍牙”證明商標案)談起,嘗試對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4日,布魯特斯公司提出“藍牙”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制、傳送及復制有關的計算機硬件及軟件咨詢”服務上。商標行政主管機關以該商標違反了2001年修改的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缺乏顯著性為由,予以駁回。


          布魯特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院審理后認為,“藍牙”指“藍牙”技術或“藍牙”系統(tǒng),為一種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名稱,能在包括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缺乏商標的顯著性,故判決維持商標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被訴決定。布魯特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


          布魯特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顯著性是商標發(fā)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雖然我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了特殊規(guī)定,但證明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也應當符合有關注冊商標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八{牙”最初是作為“Bluetooth”的中文翻譯為中國消費者所認識,“Bluetooth”亦作為在先商標在中國核準注冊。由于布魯特斯公司及電子通信領域的公司長期將“藍牙”作為“一種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使用在音箱、耳機、打印機、手機、鼠標等產品上,并開展相關標準化活動,藍牙技術、藍牙產品已迅速普及并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藍牙是一種能在移動電話、PDA、無線耳機、筆記本電腦、相關外設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的短距離無線通信技術,藍牙產品就是包含短距離無線通信技術的產品。因此,藍牙作為一種短距離無線通信技術,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硬件及軟件咨詢”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布魯特斯公司的再審申請。


          證明商標的顯著性


          對于證明商標是否需要具備顯著性,布魯特斯公司曾在藍牙案中主張,普通商標的顯著性條款不適用于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表征的特定品質不同于顯著性。


          筆者認為,雖然證明商標在價值功能、注冊主體、使用方式及注冊審查時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不應當否定其作為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首先,既然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等特殊事項,已由《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作出特殊安排,那么商標法有關注冊商標的一般性規(guī)定應適用于證明商標。因為證明商標究其本質,仍屬于注冊商標,就必須遵循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求,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其次,對于證明商標所證明的事項——指向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是相關公眾選擇證明商標商品或者服務時十分重要的考量因素,即商標標識發(fā)揮了識別品質來源的作用,而這正是證明商標顯著特征的來源。最后,盡管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所區(qū)別,但兩者均具有識別功能,只是識別的內容不同,普通商標識別的是商品來源,而證明商標識別的是品質來源。由此,證明商標也應當具有顯著特征,并且證明商標識別品質來源的特性與商標的顯著性是辯證統(tǒng)一、密切相關的。

        司法審查標準


          對證明商標顯著性的審查判斷,應重點從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相關公眾對證明商標的認知。相關公眾不僅包括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也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因為不管消費者也好、經營者也好,他們都是與商標關系最密切的人,因此他們的認知客觀上也反映了證明商標的顯著程度。但需要指出的是,相關公眾的概念并非是一個一成不變的范圍,它會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發(fā)生變化,也會在不同時期發(fā)生變化,甚至還會隨著自我認知的改變而變化,因此它是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范疇。


          以“藍牙”證明商標案為例,“Bluetooth”技術誕生之后,一直處于布魯特斯公司的監(jiān)督之下,任何希望使用該技術的企業(yè),都必須加入該組織并遵守各種知識產權、強制性標準及保密協(xié)議。而“Bluetooth”作為商標,二十一世紀初期確實在美國、中國等多個國家獲得了注冊。但自“Bluetooth”及其對應的中文“藍牙”技術進入中國后,隨著藍牙技術迅速普及和推廣,藍牙技術、藍牙標準、藍牙產品已被計算機、通信行業(yè)的相關公眾所熟知、了解和使用。因此,從相關公眾的認知來看,“藍牙”更多地指代一種技術、一項標準,而不是用以識別來源的商標。


          第二,證明商標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的聯系。由于商標顯著性是一個相對概念,只有結合具體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時才能判斷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和可區(qū)分性,因此在考量證明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必須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證明商標顯著性的司法審查。如果商標標識與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所固有的性質特點越密切,則其顯著性越弱。反之,則顯著性越強。


          就該案而言,由于藍牙技術、藍牙標準被廣泛地使用在計算機、通訊及電信等領域,而藍牙商標申請注冊的服務項目為“計算機編程、計算機硬件及軟件資訊”等服務,兩者關系極為密切。如果該商標獲準注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這是提供藍牙技術、藍牙模塊或者藍牙標準的服務項目,從而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和識別性。


          第三,證明商標的整體觀察判斷。整體判斷原則,也被稱為整體否定原則,其來源于《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是指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從整體上進行判斷。如果證明商標中除了含有描述性要素也包含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要素,或者描述性要素以獨特的方式表達,相關公眾能夠從整體上識別其品質特征的,可以認定該證明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相反,如果證明商標中僅包含描述性要素,或者同時亦包含了其他不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則認定該證明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


          “藍牙”證明商標案中,由于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僅包含“藍牙”二字,無其他組成部分,而藍牙更多地指代了一種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一項技術標準,因此,“藍牙”注冊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硬件及軟件資訊”等服務上,屬于對指定服務技術特點的固有描述,相關公眾不能從整體上識別其品質特征,缺乏商標的顯著特征。(最高人民法院 傅蕾)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donnagaines-consulting.com/content/?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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